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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资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要求?生产资质许可证办理

文章录入:华道顾问   文章来源:华道顾问   添加时间:2022/11/29
1、总则
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和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保证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使用。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使用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负责。国家鼓励使用单位投保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责任保险。
2、安全管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应包括确定单位领导和责任人员,明确管理部门和责任人员,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日常检查的程序和要求,配合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的工作,安排定期检验计划,制定和演练事故紧急处理揩施等。
3、安全管理制度
使用单位应建立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a)岗位责任制: 一般包括安全管理机构(如有)的职责,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交接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等。
b)隐患治理制度:一般包括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收集、查找、上报和整改制度等。
c)应急救援制度:一般包括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分工,设备危险性评估制度,应急救援预案或应急响应方案,应急队伍及装备,应急演练及救援措施,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等。
4、安全操作规程
操作规程是使用单位为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制定的具体作业指导文件和程序,其内容和要求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和设备的具体特性,符合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要求,一般包括:操作技术要求、安全要求、操作程序、禁止行为等。
5、车辆购置
使用单位应根据用途、使用频率、载荷状态和工作环境等使用条件,选择适应使用要求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产品出厂时应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其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6、二手车辆购用
使用单位购用二手车辆,其随附的技术资料和文件应符合本标准5 的规定;购用在用的二手车辆,车辆还应经过监督(定期)检验合格,并依法办理变更使用登记。
7、进口车辆
进口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共随附的技术资料和文件应符合本标准4.1.1.5 的规定,其安装及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采用中文。
8、车辆租用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出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9、检验检测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同时向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提供相关资料和必要的检验条件,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继续使用。
10、使用登记
使用单位应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当在使用前告知使用所在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11、应急处置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使用单位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使用单位应制定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可根据单位能力和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置应急救援装备。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与事故相关的单位和人员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不得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况,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证证据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事故责任单位应依法落实整改措施,预防同类事故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事故责任单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委托管理
使用单位可以委托有能力和资质的服务单位对其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进行全面安全管理,并对受委托单位进行安全、服务和质量的监督。双方应以书面协议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受托人履行使用单位义务的部分,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文摘自上海市DB31T 839-2014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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