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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洛阳市居民住宅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文章录入:华道顾问   文章来源:华道顾问   添加时间:2020/12/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居民住宅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河南省副中心城市建设步伐及国家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引导和保障住宅小区居民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推广支持,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20﹞30号),以及《洛阳市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洛政办﹝2019﹞46号)文件通知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在居民住宅小区为新能源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充换电设施。包括集中式(统一建设)和分散式(业主申请安装)充电基础设施。  

第三条 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由洛阳市住建局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 建设原则和标准

第四条 住宅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配置要求如下:

(一)新建住宅小区: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必须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严格执行配建或预留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相关标准、要求纳入建筑设计、验收规范,对不满足充电设施配建要求的新建住宅,不得为其办理验收手续。

(二)既有住宅小区(建成、已投入使用):根据实际需求和场地建设条件逐步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具备固定停车位及电源条件的小区,符合统一建设条件的,建设企业应按照辖区人民政府的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符合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条件的,个人可直接向所在地电力部门提出用电申请,由电力部门根据电容进行审核批复,实行“一桩一表”、分表计量。应急管理部门应规范居民小区充电设施消防安全条件,物业服务企业应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并纳入物业区域统一管理。申请人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保障充电设施安全、规范运行。

无固定停车位、有电源条件的小区,各县(市)人民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建立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目录,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开展集中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新能源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在建设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时,应由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征求业主同意后实施。

无固定停车位、无电源条件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在征得业主同意后,可以引入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在小区内投放移动充电基础设施,方便居民应急充电。

第五条 充电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严格充电基础设施产品的准入管理,实行充电功率可自行调整、充电速率可调节的智能充电设施,本市安装、使用的充电基础设施产品均应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

第三章 审批和验收

第六条 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审批要求。

(一)有专业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新能源充电桩需求登记与汇总报辖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于地面加装改装、占用公共用地的,由辖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要求,征得业主同意后,统一上报辖区人民政府,由辖区人民政府协调电力部门、辖区消防救援机构信息共享。

(二)无专业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直接向办事处进行申请,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认定后,报辖区人民政府审批备案,由辖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安排建设。

(三)辖区人民政府根据居民小区的申请情况,涉及用电的及时向电力部门核实变电设备增容改造情况,涉及规划建设的应及时向住建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实情况。电力部门要为充电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压减办电时间。对建设集中式共用充电设施的,涉及土建工程或电力配套工程的平均办电时间压缩至40个工作日内;未设计土建工程和新建电力配套工程的平均办电时间压缩至20个工作日内;新建个人充电设施涉及变电设备增容改造的平均办电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如遇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最多可延迟1个办电周期。

(四)住宅小区新建独立占地集中式共用充换电设施,首先应征得小区居民同意。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办理,相关部门应加快办理速度、简化建设施工安装报建流程。涉及临时占道、占用公共绿地、敷设电缆管沟挖掘等,视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城市建设和土地利用计划。

第七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验收要求。

居民自用充电桩建设的,应符合电力部门、建筑、消防等相关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

对享受财政奖补或参与运营的充电设施,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按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 33004-2013)要求,在市发改部门牵头组织进行审核验收。审核验收、复核和评估考核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通过验收合格的充电基础设施,接入充电智能服务平台。

第四章 建设管理和运营管理

第八条 住宅小区充电设施投资建设主体

(一)充电设施投资主体包括个人、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等范围。在政策和规定范围内,实行“谁投资谁受益、谁运营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个人或企业积极参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加快建设进程。

(二)充电设施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级别的水电安装资质、电力设施承装(维修、调试、检测)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包资质。

第九条 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建设要求。

(一)在辖区区域内由一家企业统一建设充电设施的,由所在地政府按照规定确定。

(二)企业在住宅小区建设充电设施的,应依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取得业主、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第十条 住宅小区共用充电设施应当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经营管理,并提供充电设施维修保养及其他配套服务。建立管理和安全运营、应急预案,建立安全应急保障体系。设置充电站管理人员为第一责任人,并在充电站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责任和提醒牌,明确充电细则、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当前充电桩可使用范围等。

第十一条 各辖区安全主管部门要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充电安全管理体系,完善有关制度和标准,加大对违规用电、私拉电线、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并加强消防监督检查。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加强住宅小区充电设施监督管理。享受充电设施建设奖补金的公共充电设施,运营时间不得少于5年(以项目通过验收时间为准);运营时间少于5年的,由主张奖补单位视情况追缴部分奖补资金,且3年内不得申请财政奖补资金。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 实施充换电设施建设奖励。对新能源汽车充电站总装机功率600KW以上或集中建设20个以上充电设施的公共用途充电桩群,按照省财政奖励资金的规定给予奖励,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财政资金支持。

第六章 运营企业准入

第十四条 运营企业的准入实行承诺公示制,发挥河南省级智能服务平台作用,所有申报奖补资金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均需按照要求接入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并开放相关数据。

第十五条 申报奖补资金的运营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准入:

(一)经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或智能充电服务。

(二)遵守国家、河南省及洛阳市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接受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按照用户需求,根据新的国家、行业或地区标准对充电基础设施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升级改造。

(三)拥有8名及以上持电工进网作业证的专职运行维护人员,负责充电设施的维修和维护。

(四)需具备企业运营管理系统,对充电设施进行有效的监控和管理,并对充电和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和储存,并接入省级智能充电服务平台。

第七章 措施保障

第十六条 对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建设,市住建局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均应建立报批报建部门联合审查审批制度。各级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人防办、电力部门对各自职能内承担主办责任,要按照优化服务、简化流程的要求,推动洛阳市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5年。

一些依据的条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

豫政办〔2019〕36号

(十六)加快住宅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与改造。全省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必须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相关标准、要求纳入建筑设计、验收规范,对不满足充电设施配建要求的新建住宅,不得为其办理验收手续。

老旧住宅小区配建停车位实施改造的,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停车位占比不低于10%。规范居民小区充电设施消防安全条件,小区物业管理机构对达到消防安全条件的充电设施项目应积极配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安装手续。

已有停车位的业主申请安装充电设施的,物业管理机构应提供安装便利条件,对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及时出具安装意见,不得收取需量(容量)电费;物业管理机构拒不出具相关意见的,由当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落实。(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省应急管理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豫政办〔2020〕30号

(二)加快推进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

各地房地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支持充电设施建设,明确充电设施产权人、建设单位、管理服务单位等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及相应建设、使用、管理流程。

对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严格执行配建或预留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充电设施配建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

(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73号

(二十一)明确安全管理要求。

各地要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体系,完善有关制度和标准,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依法依规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并加强消防监督检查。

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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