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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新出版《福建省低速电动汽车示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录入:华道顾问   文章来源:宝工商城   添加时间:2015/8/7
      2015年1月,闽经信产业[2014]752号文件,即《福建省低速电动汽车示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出台,该办法详细规定了低速电动汽车定义、技术要求、备案检测、产品销售管理、运行管理等方面细则。《办法》将低速电动汽车定义为"以铅酸蓄电池组、锂离子电池组等为动力,由功率不大于10KW的电机驱动,主要用于中短途出行的纯电动四轮载客车辆"。

      《办法》中指出,低速电动汽车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1450kg,成员不超过5人,总质量不超过1800kg,最高速度不超过70km/h。主要技术参数为:外廓尺寸(长×宽×高)≤4600mm×1800mm×1700mm;出厂时一次充足电经济续驶里程≥100km;百公里经济耗电量≤15kwh;侧倾稳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离地间隙≥120mm。低速电动汽车电池寿命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铅酸蓄电池应不低于完全充放电500次、锂离子电池应不低于完全充放电1000次。

      运行管理方面,低速电动汽车允许在省内一级以下(含一级)公路和城市道路行驶。驾驶低速电动汽车,应取得C3(含)以上驾驶证。低速电动汽车号牌、行驶证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照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并监制。并参照机动车向具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经营资质的保险机构投保交强险。低速电动汽车应当自注册登记日起,每年进行年检,报废期限为8年或16万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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