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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开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文章录入:华道顾问   文章来源:江山市人民政府网   添加时间:2015/7/1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我省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频发,并呈现多发态势。去年一年全省共发生6起场(厂)内车辆事故,今年短短的3个月时间内,嘉兴、温州、丽水等地又相继发生了3起场(厂)内车辆事故,造成3人死亡。这些事故反映出场(厂)内车辆使用单位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淡薄、岗位责任不落实、现场管理混乱,特别是无证使用、无证操作、违章作业、超期未检、逾期未整改等安全隐患突出。为深刻吸取各地事故教训,预防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的发生,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当地安全监管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认真贯彻实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府办《关于推进特种设备安全大监管体系建设的意见》(江政办发〔2013〕79号)精神,切实承担起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全面排查整治场(厂)内车辆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强安全宣传教育,进一步落实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全力遏制事故多发态势,坚决防止场(厂)内车辆死亡事故。
  二、整治范围
  本次专项整治范围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目录》(质检总局公告2014年第114号)中规定的场(厂)内车辆。重点为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外仅在工厂厂区使用的叉车。
  三、整治内容
  (一)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专项行动,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出租、使用未经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未进行维护保养、未整改隐患继续使用的场(厂)内车辆,使用无证人员操作,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等各类违法违规现象。
  (二)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1.排查依据和内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的规定,排查场(厂)内车辆安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达到场(厂)内车辆使用管理“3方面12条” 基本要求(附件1)。
  2.排查方式。隐患排查采取使用单位自查、乡镇政府(街道)组织核查、部门执法检查、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核查、检查要按照 “四不两直”的要求组织开展。
  3.隐患治理。使用单位对自查发现的隐患进行自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对企业上报隐患组织进行核查和督促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不按规定时限整改的请及时按《安全生产法》和《特种设备安全法》等要求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三)加强宣传和警示教育。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组织辖区内场(厂)内车辆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操作人员进行集中教育培训,并发送相关资料,大力组织宣贯《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场(厂)内车辆安全知识,讲解当前场(厂)内车辆安全严峻形势和典型事故案例,指导督促使用单位开展全员场(厂)内车辆安全防范知识普及工作。
  四、整治步骤
  整治工作从本文件下发之日开始,到7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发动部署(4月中旬完成)。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做好动员部署。
  (二)自查自改(4月底完成)。各乡镇、街道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标准条件,要求本辖区、本行业内的使用单位对本单位场(厂)内车辆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改,要求使用单位对自查自改真实性和履行安全主体责任作出承诺,及时将《场(厂)内车辆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自查与承诺表》(附件2)上报。
  (三)督查和执法检查(5月份—6月份)。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对辖区使用单位上报的自查自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督促使用单位完成隐患整改。我局也将组织开展暗查暗访和集中执法检查。
  (四)总结提高(7月份完成)。开展整治工作“回头看”,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建立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坚决克服麻痹侥幸思想,坚持“四个对待”(把过去的事故当作今天的事故来对待、把别人的事故当作自己的事故来对待、把安全隐患当作事故来对待、把小事故当作大事故来对待),深刻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清醒认识当前开展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公众举报。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微博微信新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叉车等特种设备安全知识。要积极组织媒体参与整治工作,公开曝光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的使用单位,营造良好氛围。
  (三)加强沟通交流。请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结合安全生产监管的其他各项活动,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和各方的沟通联系,力争形成监管合力。场(厂)内机动车辆检验上牌申报电话:3853992(衢州市特检中心),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业人员取证咨询电话4116855(江山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附件:1.场(厂)内车辆使用管理“3方面12条”基本要求
  2.场(厂)内车辆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自查与承诺表
  3. 2012至2014年全省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概况、原因及防范措施
 
  2015年4月9日
附件1
  场(厂)内车辆使用管理“3方面12条” 基本要求
  一、人员制度方面
  1.配备足够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持证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2.建立健全岗位安全责任、安全管理、应急救援等制度,并有实施情况记录;
  3.按规定建立场(厂)内车辆技术档案,做到“一台一档;
  4.租用场(厂)内车辆应与出租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场(厂)内车辆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责任和义务。
  二、设备管理方面
  1.所购置使用的厂内车辆应由具有制造许可证企业制造,相关出厂技术资料齐全;
  2.按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对于租用的场(厂)内车辆,由出租单位负责注册登记),并按规定设置牌照和警示标志;
  3.经首次检验或定期检验合格,并在检验有效期内;
  4.按规定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并有书面记录,且安全装置可靠、有效。
  三、现场管理方面
  1.合理组织车流人流,严格限定行驶路线和作业区域,对大中型企业的主干道应设人行道,次主干道宜设人行道;
  2.厂区道路、作业场地应具备交通安全基本条件,满足GB4387等国家标准的规定,经常保持路面平整、路基稳固、边坡整齐、排水良好,并应有完好的照明措施;
  3.按规定设置限速警告、当心伤害等交通安全标志;
  4.作业现场场(厂)内车辆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严格按章作业。
  附件2
场(厂)内车辆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自查与承诺表 
使用单位名称(盖章) 
 
安全管理员 
 
电话 
 
地址 
 
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 
 
序号 
检查内容 
自查结果 
整改期限 
整改措施(可附资料) 
责任人 
人员制度 
是否按规定配备持证作业人员和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是否建立健全岗位安全责任、安全管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并有实施情况记录(包括人员岗位职责、操作人员守则、安全操作规程、常规检查和维修保养、定期报检、作业人员及相关运营服务人员教育培训考核、技术档案管理、隐患排查治理、意外事件和事故的应急措施及应急救援演习等) 
       
是否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做到“一台一档” 
       
租用设备是否与出租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责任义务 
       
设备管理 
设备是否由具有制造许可单位制造,相关出厂资料是否齐全 
       
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注册登记(租用设备,由出租单位负责注册登记),牌照、警示标志是否设置 
       
设备是否定期检验(含首检)合格,并在检验有效期内 
       
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有书面记录,安全装置是否可靠、有效 
       
现场管理 
企业是否限定设备行驶路线和作业区域,采取交通分流(对大中型企业主干道应设人行道、次主干道宜设人行道) 
       
10 
企业厂区道路、作业场地是否满足《工业企业厂区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的规定,保持路面平整、路基稳固、边坡整齐、排水良好,并有完好的照明措施 
       
11 
企业是否按规定设置限速警告、当心伤害等交通安全标志 
       
12 
作业现场设备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按章作业 
       
13 
其他情况说明 
 
自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注:本人对上述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诺及时完成隐患整改,保证设备安全使用。 
承诺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注: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内容进行修改,但要突出隐患排查主要内容。 
 
附件3
2012至2014年全省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事故概况、原因及防范措施
  一、浙江宏毅轴承有限责任公司叉车碾压事故
  (一)事故概况
  2012年3月26日17时10分,位于常山县的浙江宏毅轴承有限责任公司内,叉车驾驶员刘某驾驶一台3t内燃叉车(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型号为CPC300G,额定起重量为3000kg,最大起升高度3000mm,自重4200kg),从退火车间运送一个500kg左右的铁桶到锻件车间,在沿车间作业通道行驶时,将一边打电话一边横穿车间作业通道的冲床操作工廖某撞倒并碾压而过,听到其他工人叫喊后才停车,廖某在送医院抢救途中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①叉车驾驶员刘某无证操作,且在驾驶中没有注意观察车间内周围情况。②死者廖某在横穿车间作业通道时打电话、且未注意观察现场安全状况。
  2、间接原因①浙江宏毅轴承有限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缺乏。该公司未全面落实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未明确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建立健全,日常的现场安全检查工作开展不正常。②浙江宏毅轴承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违章指派无证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含管理人员)。③公司对在用特种设备未主动申报注册,特种设备和安全附件未实施检验;经检验,造成事故的叉车存在较大的事故隐患。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⑤浙江宏毅轴承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工作欠缺,企业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三)事故防范措施
  1、浙江宏毅轴承有限公司应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制定和完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设立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切实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2、 浙江宏毅轴承有限公司须加强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建立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机制,确保事故隐患整改到位。对未经注册登记、未进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关作业。
  3、 浙江宏毅轴承有限公司应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加强对现场安全工作管理,以事故为教训,举一反三,对公司的生产区域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对存在的隐患和问题要认真制定整改方案,逐项予以落实。
  4、 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和省、市、县政府《关于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积极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工作格局,全面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常山县各乡镇政府要举一反三,加强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进一步监督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要深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消除各种事故隐患,要加大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二、浙江海利合纤股份有限公司叉车碾压事故
  (一)事故概况
  2012年5月9日下午14时50分左右,位于海盐县百步镇盐湖路68号的浙江海利合纤股份有限公司内,叉车工李某驾驶一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型号CPC20N)装载一包化纤原料,途经两清洗车间道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不慎将公司勤杂工陈张某撞倒碾压,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李某无证独立操作叉车,且在作业时违章操作。
  2、间接原因。①浙江海利合纤股份有限公司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不善,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②韩某作为李某的实习师傅,在明知李某没有叉车操作证的情况下,默许其独立进行叉车作业。
  (三)事故防范措施
  1、责令浙江海利合纤股份有限公司认真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职责,加强特种设备管理,全面落实以岗位安全责任制为核心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加强对特种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制订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并及时开展应急演练。认真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加强对全公司员工的特种设备安全教育,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2、海盐县百步镇要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协调好事故善后工作,加强对辖区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对辖区内所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别是叉车使用单位进行专项安全检查,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认真履行特种设备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
  3、海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要进一步加强对全县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会同相关部门和各镇(街道)组织开展对全县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特别是叉车的专项检查,确保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安全。
  三、杭州朝阳橡胶有限公司叉车碰撞事故
  (一)事故概况
  2012年7月25日17时,杭州朝阳橡胶有限公司内,其劳务承包商德兴市新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系杭州朝阳橡胶有限公司物流拉料业务承包单位,主要承包杭州朝阳橡胶有限公司物流拉料工作,并自行负责其作业的安全责任和现场管理)叉车工杨某驾驶叉车(型号为:CPCD35HB,场(厂)内浙A-22929)时,与蒋某推送的百页车在半制品车间通道发生碰撞,导致百页车移位,撞击挤压蒋某腹部,造成其腹腔出血,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蒋某违规作业,未用牵引车牵引百叶车,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一人推运百叶车通过半制品分厂物流通道时与杨某驾驶的叉车避让不及后相撞,百叶车被撞后倒退,正在后面推运百叶车的蒋庆生被倒退的百叶车撞击后死亡。
  2、间接原因。①德兴市新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对物流拉料作业现场管理混乱,对承包业务所要求的作业规章制度落实不彻底,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流于形式。②德兴市新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对员工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不到位,以致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存在违规作业的情况。③杭州朝阳橡胶有限公司对劳务承包商的作业人员管理不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彻底。④杭州朝阳橡胶有限公司员工杨某思想麻痹,在物流通道口驾驶叉车车速过快。
  (三)事故防范措施
  1、德兴市新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要从这起事故中汲取教训,举一反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贯彻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并做好以下工作:①健全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认真履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职责,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定期进行意外事件和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②加强公司员工的安全管理,加强员工日常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防范意识、安全意识和综合素质。 ③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和巡查,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安全隐患排查,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2、杭州朝阳橡胶有限公司要加强对劳务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加强对员工日常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防范意识、安全意识和综合素质。
  四、浙江东邦修造船有限公司叉车事故
  (一)事故概况
  2013年1月26日18时05分,浙江东邦修造船有限公司叉车组员工王某驾驶一辆10吨叉车(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牌号为场厂内浙L.01577)装载着一只油斗(重约6-7吨),叉车行驶过1号码头引桥的十字路口时,将正在穿马路的刘某撞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叉车驾驶员王某无证作业;违章操作,夜间驾驶叉车未打开前大灯;麻痹大意,叉车过十字路,不细心观看四周,不遵照东邦公司关于车辆通过十字路口要“一慢二看三通过”的规定,导致叉车碰撞、碾压刘某,致使刘银灿死亡。
  2、间接原因:①浙江东邦修造船有限公司未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人员责任不明确、治理措施不落实、隐患整改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敷衍了事,流于形式,员工安全意识较差;叉车操作制度不完善,不落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违章指挥,安排无证人员驾驶叉车。②死者刘某安全意识淡薄,夜间低头行走工厂十字路口,不观看四周。
  (三)事故防范措施
  1、浙江东邦修造船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严格开展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再次发生。
  2、岱山县人民政府和衢山镇人民政府要举一反三,针对企业事故多发频发的现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促企业加大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力度,做到思想重视、责任落实、措施有力、教育全面,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坚决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五、江山骏马防火材料有限公司叉车事故
  (一)事故概况
  2013年7月6日下午14时,位于衢州市江山市贺村镇市上村190-10号的江山骏马防火材料有限公司内,一辆内燃叉车(型号为Cpc35)在倒车时撞倒并碾压该公司另一名工人致其当场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江山骏马防火材料有限公司孙某在不具备叉车安全操作技能的情况下,无证上岗操作叉车,行驶中发生事故,并且应急处置不当。
  2、间接原因:江山骏马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未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和岗位责任制,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未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未对员工开展特种设备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未申报叉车检验、未办理叉车注册登记。
  (三)事故防范措施
  1、江山骏马防火材料有限公司应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切实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制定和完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定期开展事故救援应急演练工作。建立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机制,确保事故隐患整改到位。设立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时、主动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和注册登记工作。
  2、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江山市政府办《关于推进特种设备安全大监管体系建设的意见》精神,全面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辖区内及下属的所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别是叉车使用单位进行专项安全检查,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认真履行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江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要督促出租场所的企业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落实特种设备安全责任。
  六、宁波森富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叉车事故
  (一)事故概况
  2014年1月3日下午17时,位于宁海县临港开发区的宁波森富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内,员工彭某驾驶一台内燃式平衡重式叉车(型号为FD30)从喷塑车间将两个铁框子搬运到该公司厂房后面(总装车间西侧)空的水泥地,在途经总装车间西侧厂区的道路上撞到在路上行走的杨某,致使其当场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彭某安全意识淡薄,无视企业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缺乏场内运输安全技术知识,无证上岗违规作业,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①宁波森富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虽然有相应的叉车管理制度,但在叉车安全管理制度有漏洞且落实不到位,未有效督促公司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叉车安全操作管理规定。②宁波森富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金某未督促、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叉车安全操作管理工作。③宁波森富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总装车间主任李某,未严格执行公司《叉车安全操作管理规定》,叉车钥匙保管处置不到位,未落实叉车现场安全管理措施。
  (三)事故防范措施
  1、宁波森富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要以事故教训为借鉴,举一反三,加强制度落实、问题整改和事故防范。对公司特种设备的使用进行一次彻底全面的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公司特种设备的使用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消除,并做好书面记录。
  2、宁波森富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对全体员工进行一次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别要加强叉车安全驾驶技术和正确使用知识培训,切实提高叉车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执行力。
  3、宁波森富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督促公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相关管理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从事故中吸取教训,从平时的行车中总结经验,提高预测预防事故的能力,保证安全行车。
  4、宁波森富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向公司全体员工通报本次事故情况,要求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进行严肃处理。
  5、严格落实以上四点整改意见,并将整改和处理情况报宁海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6、建议结合单位自身生产特点,宁波森富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在公司厂区内规划叉车的专用线路,做好专用线路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警示标识。
  七、浙江元立金属制品集团有限公司叉车事故
  (一)事故概况
  2014年1月13日18时50分许,位于遂昌县上江工业园区的浙江元立金属制品集团有限公司内,员工蔡某驾驶一台内燃式平衡重式叉车(型号为CPC3L)作业(装载铁丝等货物),在驶向成品仓库的途中(厂内食堂边上通道)撞倒并碾压郑某,郑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浙江元立金属制品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蔡某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违规操作,在驾驶叉车经过厂食堂路段时,逆向行驶,未确认前行路线安全的前提下操作叉车,致使在驾驶过程中未能看见郑某,碰撞并挤压致人死亡。
  2、间接原因:① 浙江元立金属制品集团有限公司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不够完善。蔡某虽曾经培训机构培训,因理论考试不合格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叉车司机),元立集团安排其跟班学习操作;在工作繁忙时,跟班人员单独操作,元立集团未能及时纠正这种现象,且具体作业人员独立操作意愿强烈。②特种设备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和特种设备设备安全管理未落实到位。元立集团虽设立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制定了特种设备安全岗位责任制和一系列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也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日常安全管理,但在实际生产中未严格贯彻执行到位。有关责任人员对特种设备安全岗位责任不熟悉,安全工作职责和制度未能真正履职到位;询问具体安全员和员工也不是很熟悉企业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造成部分管理衔接协调不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档案也不健全;元立集团在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技能水平掌握等方面有欠缺,企业的操作规程没有严格实施到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未尽全力。③发现隐患未能及时消除。事故发生地段靠桥右侧路面不平整,公司叉车作业人员平时运输货物至该路段时均逆向行驶,下属部门上报后,由于生产任务紧张未能及时对路面进行修整。
  (三)事故防范措施
  1.认真吸取教训,切实进行整改。浙江元立金属制品集团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全面查漏补缺,健全安全管理组织和机构,完善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全面落实各岗位安全责任,强化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加强安全检查,全面排查事故隐患,加强现场管理,落实安全责任,纠正违规操作等行为。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道路进行全面清理修补和划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 浙江元立金属制品集团有限公司切实加强对公司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认识,强化意识。元立集团要以此次事故为教训,切实加强对公司员工的安全宣传教育,经常性的组织员工参加安全培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作业,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3.遂昌县各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及质监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规定要求,共同抓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督促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加强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八、路桥合众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叉车事故
  (一)事故概况
  2014年8月28日7时10分左右,台州市路桥合众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有限公司拆解二车间内,员工周某驾驶一台内燃式平衡重式叉车(型号CPC40-RG31)把车间里的废钢铁运送到车间外堆放时,将蹲在车间里货物边作业的人员丁某撞倒,造成丁某当场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叉车驾驶员周某在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情况下,违章操作叉车作业,且在搬运大体积货物,货物挡住驾驶员的视线时,叉车未低速行驶,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
  2、间接原因:①台州市路桥合众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将未经检验检测,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手续的叉车提供车间使用;雇佣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驾驶叉车,导致了一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②台州市路桥合众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有限公司法人章祖锡(负责环保、安全方面事务),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③台州市路桥合众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胡耀辉、车间安全管理员许某,未对雇用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驾驶叉车,提出异议;安全管理存在漏洞,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确保叉车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
  (三)事故防范措施
  1、台州市路桥合众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应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查找事故原因,举一反三,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岗位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防事故再次发生。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规定,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②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坚持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及时发现、消除隐患,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③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严禁无证上岗。今后在聘任特种作业人员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手续。
  2、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路桥分局要针对本次叉车事故原因,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查督促企业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广泛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严把培训质量关,坚决制止无证上岗行为。
  3、园区管委会要加强辖区内各类使用特种设备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并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
  九、宁波运兴再生金属有限公司叉车事故
  (一)事故概况
  2014年9月10日13时40分,位于宁波市镇海区后海塘定海东路(金属园区)的宁波运兴再生金属有限公司内,员工朱某驾驶一台内燃式平衡重式叉车(型号为FD30)在堆场内由西往东快速行驶。当时叉车未装载货物,货叉架位于门架的顶端。当叉车行驶至堆场交叉口转弯时,朱某在未减速情况下猛打方向盘,致使叉车失去平衡发生了倾覆。朱某被甩出车外,被倒下的叉车护顶架砸中头部,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叉车驾驶员朱某安全意识淡薄,无证且违规操作叉车。
  2、间接原因:宁波运兴再生金属有限公司的特种设备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和隐患治理不彻底。
  (三)事故防范措施
  1、宁波运兴再生金属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①应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且持证上岗;叉车作业人员要持证且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叉车,杜绝叉车作业人员无证违规操作叉车;应开展经常性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排查出的隐患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消除。②应定期组织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教育和作业人员的技能培训,增强员工安全意识,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
  2、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和区质监局对宁波运兴再生金属有限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予以跟踪检查,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十、乐清市石帆水刀拼花工艺厂叉车事故
  (一)事故概况
  2014年10月26日上午8时40分许, 位于乐清市石帆社区山前村的乐清市石帆水刀拼花工艺厂的场内,客户李某临时找了一辆叉车来装卸大理石,准备在石帆水刀拼花工艺厂进行加工。自称为朴湖叉车服务队的私人叉车所有者(兼操作人员)杨某在操作叉车时,大理石石板发生倾覆,将李某压在石板下导致死亡,同时将该工艺厂经理陈某的腿部压伤。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驾驶员杨某应在操作叉车卸货时,知道人员靠近叉车货叉帮忙卸货存在安全隐患,仅作口头提醒,未立刻终止作业。李某和陈某等帮忙卸货人员缺乏安全意识,不听劝阻,上前配合叉车卸货作业。最终在卸货过程中,货物因失衡发生倾覆, 倒压在李某和陈某身上,导致事故发生。
  2、间接原因:①乐清市石帆水刀拼花工艺厂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未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特种设备安全作业制度并默许客户李某雇佣未经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进厂作业擅自进行生产经营。②李某和陈某安全意识淡薄,在叉车作业期间擅自靠近叉车叉臂并站到叉臂所载大理石板和墙体之间用手扶大理石板,被因失衡向前倾覆大理石板压到在墙体上致一死一伤。
  (三)事故防范措施
  1、乐清市石帆街道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政府大安全一同部署、检查、整治和提高,广泛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组织质监、安监、交警等部门联合开展叉车等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督促企业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2、石帆街道人民政府应牵头组织并由乐清市质监部门等相关部门参与的事故现场会,做好相关的事故警示教育,督促企业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杜绝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场内机动车辆(叉车)、未取到作业人员资格驾驶场内机动车辆(叉车)以及非法租用未经注册登记的叉车等行为,进一步提升全市的场内机动车辆(叉车)安全运行水平。
  十一、浙江东邦修造船有限公司叉车事故
  (一)事故概况
  2014年10月29日16时许,位于瑞安市塘下镇罗凤办事处八水工业园的温州瑞明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员工谢某在厂区道路上驾驶一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型号为CPC30HB-G6)过程中,该公司的另一员工李某从叉车的侧前方经过,谢某驾驶的叉车前叉部位叉住李某的腿部,导致李某摔倒在地上,叉车的右前轮辗压李某的腰部,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温州瑞明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谢某从未经叉车司机操作培训,所持有的叉车操作证经调查核实为假证。谢某隐瞒事实,故意持假证应聘叉车操作工岗位,冒险驾驶叉车,在驾驶叉车作业过程中,麻痹大意,未能及时刹车,导致该起事故的发生。
  2、间接原因:①温州瑞明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有效落实叉车操作规程,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及上岗前培训。②分管安全生产的总经理助理韩某未有效落实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制度,未落实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三)事故防范措施
  1、瑞明控股有限公司要深入分析“10·29”事故原因,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工作,切实加强安全管理:①做好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相关设备的操作规程。②加强对员工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告知作业场所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 ③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安全管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瑞安市质监局、安监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该公司的安全生产教育和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消除各类隐患,以防类似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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