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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录入:华道顾问   文章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添加时间:2019/11/6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工作,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组织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进行修订,形成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市场监管总局网站(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2.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sfgb@csei.org.cn,邮件主题请注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征求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西苑2号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技术法规研究所(邮编:100029),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1月30日。 

      附件:《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 

      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

2019年11月6日

 

()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      

1.1  目的

为了保障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使用,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1.2  含义

()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包括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1.2.1  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

工厂厂区,是指从事加工、制作、装卸的工业生产场所,包括工厂、港口(码头)、物流园区。

旅游景区,是指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的管理界限的场所或者区域。包括风景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主题公园、动物园、植物园。

游乐场所,是指以大型游乐设施为主要载体、为游客提供娱乐服务的场所。包括游乐园、游乐场、主题乐园。

1.2.3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以下简称观光车辆),包括观光车和观光列车。

观光车,是指具有4个以上(4)车轮的非轨道无架线的非封闭型自行式乘用车辆,包括蓄电池观光车和内燃观光车。

观光列车,是指具有8个以上(8)车轮的非轨道无架线的,由一个牵引车头与一节或者多节车厢组合的非封闭型自行式乘用车辆,包括蓄电池观光列车和内燃观光列车。

1-2:本规程所指蓄电池观光列车的驱动方式为电动机,且其动力源为锂电池组。

1.3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场车的设计、制造、改造、修理、使用、检验等。

1.4  特殊规定

1.4.1  使用路况和标志

场车行驶路面应当平坦硬实;行驶路线中存在陡坡、长坡、急弯、窄道、深沟等特殊路况时,应当设置保护设施、警示标志和限速提示等。

1.4.2  坡度要求

观光车行驶线路中的最大坡度不得大于10%(坡长小于20m的短坡除外),不符合坡度要求的,观光车不能在该线路使用。

观光列车行驶线路中的最大坡度不得大于4%(坡长小于20m的短坡除外),不符合坡度要求的,观光列车不能在该线路使用。

1.4.3  观光车

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最大运行速度不得大于30km/h

(2)额定载客人数(含驾驶人员,下同)大于或者等于6人,但不得大于23人。

1.4.4  观光列车

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最大运行速度不得大于20km/h

(2)额定载客人数(含驾驶人员和安全员)不得大于72人,并且牵引车头座位数不得大于2个,车厢总节数不得大于3节,每节车厢座位数为20~35(20个和35)

2    

2.1  基本要求

(1)制造单位对设计文件负责;

(2)场车的设计应当符合安全和使用场所环境的要求;

(3)场车车身的技术状况应当能够保证驾驶人员的正常工作条件;

(4)场车的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置于场车的显著位置;

(5)叉车应当留有一处安装车牌的位置,观光车辆应当留有前后安装车牌的位置,该位置的尺寸应当符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的规定;

(6)观光车、观光列车的每节车厢应当设置有固定和存放灭火器的位置,并且便于取用;

(7)观光车辆的轮距(中心距离)不得小于1.15m

(8)观光车辆乘客座椅上表面最低点(H)距地面的高度值不得小于660mm

(9)观光车辆所有车轮上均应当设置行车制动装置,并且由驾驶人员直接操纵;

(10)观光列车的牵引车头及每节车厢的车轮数,均应当大于或者等于4

(11)观光车辆空载状态下的侧倾稳定角不小于35°

2.2  设计文件

2.2.1  设计文件通用要求

(1)设计文件包括图样目录、设计图样、设计任务书、设计计算书、使用维护说明书、产品出厂随机文件清单等;

(2)图样、计算书、使用维护说明书中有关主要技术参数的内容应当一致。

2.2.2  图样

设计图样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满足制造和修理、检验工作的需要,签署齐全。

2.2.3  计算书

应当对场车进行设计计算,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受力结构件,包括强度、刚性的设计计算或测试分析报告;

(2)主要工作机构的部件,包括电机(发动机)、制动器选型计算;

(3)叉车整机稳定性计算、载荷曲线图;

(4)观光车辆侧倾稳定性计算。

2.2.4  使用维护说明书

使用维护说明书应当满足使用、修理、维护保养工作的需要,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性能参数、用途及其对使用环境的要求;

(2)制动系统、电气系统和液压系统的原理图及其相应说明;

(3)操作使用说明及其要求;

(4)维护保养说明及其要求;

(5)贮存、运输说明;

(6)设备上警示标志的位置和相应说明、安全注意事项;

(7)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说明及其要求(如果有)

2.3  金属结构

2.3.1  叉车

叉车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包括车架、门架、货叉架、货叉,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当承载1.33倍额定起重量或者偏载时,不发生永久变形;

(2)实心截面货叉符合GB/T 5182-2008《叉车  货叉  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2.3.2  观光车辆

观光车辆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包括车架、车身金属结构(顶棚支撑结构),应当选用金属材料。

2.4  主要零部件

2.4.1  一般要求

(1)蓄电池驱动的场车,行走电动机应当采用60min(S2)工作制,电动机的绝缘等级不低于F级;

(2)轮胎应当满足使用场地的条件。

2.4.2  叉车

叉车起升链条的安全系数应当符合GB/T 10827.1-2014《工业车辆  安全要求和验证  第1部分:自行式工业车辆(除无人驾驶车辆、伸缩臂式叉车和载运车)》中4.6.1的要求。

2.4.3  观光车辆

(1)前照灯应当符合GB/T  28710—2012《非公路旅游观光车  前照灯》;

(2)安全带应当符合GB/T 28709-2012要求

(3)挡风玻璃、轮胎等主要零部件,应当采用CCC认证产品。

2.5  系统与装置

2.5.1  动力系统

2.5.1.1  叉车

(1)乘驾式平衡重式叉车应当设置防止罩壳(如牵引蓄电池、发动机罩)意外关闭的装置,并且永久地固定在叉车上或者安装在叉车的安全处;

(2)蓄电池叉车,蓄电池金属盖板与蓄电池带电部分之间应当有30mm以上的空间,当盖板和带电部分之间具有绝缘层时,其间隙至少10mm

(3)柴油内燃叉车应当选用满足有关排放标准要求的发动机。

2.5.1.2  观光车辆

(1)观光车的设计最大爬坡度不得小于15%

(2)观光列车的设计最大爬坡度不得小于7%

(3)额定载荷按照额定载客人数乘以85kg计算(2-1)

(4)蓄电池观光车辆,蓄电池金属盖板与蓄电池带电部分之间应当有30mm以上的空间,当盖板和带电部分之间具有绝缘层时,其间隙至少10mm

2-1:每位乘客的总重量按85kg计,其中,每位乘客本身的重量按75kg计,每位乘客的手提物及随身行李的平均重量之和按10kg计。

2.5.2  叉车的传动系统

(1)机械传动叉车,换档应当有同步器;

(2)液力传动叉车,应当具有微动功能;

(3)静压传动叉车,只有处于制动状态时才能启动发动机;

(4)内燃叉车,应当配备在传动装置处于接合状态时,能防止发动机启动的装置。

2.5.3  转向与操纵系统

2.5.3.1  一般要求

(1)转向系统应当转动灵活、操纵方便、无卡滞,在任意转向操作时不得与其他部件有干涉;

(2)应当具有良好的直线行驶性能。

2.5.3.2  叉车

(1)叉车向前运行时,顺时针转动方向盘或舵柄应当使叉车右转;

(2)乘驾式叉车控制装置的动作应当和叉车的运动方向保持一致,并且被限制在叉车的轮廓内;

(3)采用动力转向的叉车,转向时作用在方向盘上的手操作力应当6-20N;左右转向作用力相差不大于5N

2.5.3.3  观光车辆

(1)方向盘不得右置,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和向右转角均不大于15°

(2)应当设置转向限位装置。

2.5.4  制动系统

2.5.4.1  一般要求

(1)应当具有可靠的行车、驻车制动系统,并且设置相应的制动装置;

(2)坐驾式叉车行车制动与驻车制动的控制装置应当相互独立。

2.5.4.2  叉车

(1)制动器的性能应当符合GB/T 18849-2011《机动工业车辆  制动器性能和零件强度》;

(2)用踏板操纵运行和制动控制装置的叉车,应当符合GB/T 26562-2011《自行式坐驾工业车辆踏板的结构与布置  踏板的结构与布置原则》。

2.5.4.3  观光车辆

(1)行车制动系统应当采用双管路或者多管路;

(2)制动力保证其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满足GB/T 21268—2014《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通用技术条件》中5.5.7的要求;

(3)在额定载荷下,制动力能够保证使其在最大爬坡度的上、下方向驻车;

(4)在设计最大爬坡度的下行方向,能够保证其在额定载荷、最大运行速度条件下制停;

(5)驻车制动应通过纯机械装置把工作部件锁止,驾驶员在座位上就可以实现驻车制动

(6)观光列车采用气压制动系统时,应满足GB 7258-20177.8.27.9.3条的要求。

2.5.5  叉车液压系统

(1)应当设置能防止系统内压力超过预定值的装置,此装置的设计和安装能够避免意外的松动或者调节,调整压力需要使用工具或者钥匙;

(2)叉车液压系统用软管、硬管和接头至少能承受液压回路3倍的工作压力。

2.5.6  电气和控制系统

2.5.6.1  一般要求

(1)场车的启动应当设置开关装置,需要由钥匙、密码或者磁卡等才能启动;

(2)蓄电池场车的控制系统应当具有欠电压、过电流、过热和过电压保护功能;

(3)蓄电池场车的电气系统应当采用双线制,保证良好的绝缘,控制部分应当可靠。

2.5.6.2  叉车

(1)坐驾式平衡重式叉车和侧面式叉车应当设置前照灯、制动灯、转向灯等照明和信号装置,其他叉车根据使用工况设置照明和信号装置;

(2)蓄电池叉车应当设置非自动复位且能切断总控制电源的紧急断电开关,并且符合GB/T 27544-2011《工业车辆  电气要求》中5.1.5的要求;

(3)乘驾式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蓄电池侧面式叉车应当具有速度显示功能;

(4)蓄电池叉车,蓄电池绝缘电阻不小于50Ω乘以蓄电池组额定电压数值(单位为V),其他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不小于1kΩ乘以蓄电池组额定电压数值。

2.5.6.3  观光车辆

(1)应当设置前照灯、制动灯、转向灯等照明和信号装置;

(2)仪表及信号装置应当符合GB/T 21268—20145.4.15.4.2的要求;

(3)蓄电池观光车辆充电时,应当保证电源与主电路分离,观光车辆不能通过自身的驱动系统行驶;插接器应当有定向防护,防止插接器接反;

(4)蓄电池观光车辆的总电源应当设置机械方式紧急断电装置,该装置在电路失控时,驾驶人员应当能方便地切断总电源,紧急断电装置不能自动复位

(5)蓄电池观光车辆的电器部分绝缘电阻应当符合GB/T 21268—20145.10.2的要求。

2.5.7  叉车工作装置

(1)在叉车(除装有伸缩门架和货叉的前移式叉车)上使用一组单一功能的操纵杆时,离操作者最近的操纵杆控制起升和下降,第二近的操纵杆控制倾斜功能,第三近的操纵杆控制侧移功能,第四近的操纵杆控制辅助功能;在装有伸缩门架或者货叉的前移式叉车上使用一组单一功能的操纵杆时,离操作者最近的操纵杆控制起升和下降,第二近的操纵杆控制门架或者货叉的移动,第三近的操纵杆控制倾斜功能,第四近的操纵杆控制侧移功能,第五近的操纵杆控制辅助功能;

(2)叉车应当设置防止货叉意外侧向滑移和脱落的装置。

2.5.8  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

2.5.8.1  一般要求

(1)场车应当设置能够发出清晰声响的警示装置;

(2)观光车辆应在左右各设置一面后视镜,坐驾式平衡重式叉车和侧面式叉车应当设置一个或多个后视镜

2.5.8.2  叉车

(1)额定起重量不大于10 000kg的坐驾平衡重式叉车和坐驾侧面式叉车(单侧)应当配备安全带等防护约束装置;

(2)护顶架(司机室)应当符合GB/T 5143-2008《工业车辆  护顶架  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的要求;

(3)应当设置下降限速装置、门架前倾自锁装置,如果下降限速阀与升降油缸采用软管连接,还应当有防止爆管装置;

(4)起升装置应当设置限位器,避免货叉架和门架上的运动部件从门架上端意外脱落;

(5)装有挡货架、车轮防护罩的叉车,其挡货架、车轮防护罩应当符合GB/T 10827.1-2014《工业车辆  安全要求和验证  第1部分:自行式工业车辆(除无人驾驶车辆、伸缩臂式叉车和载运车)》中4.7.54.9.2的要求;

(6)采用对开式轮辋并且装有充气轮胎时,结构上应当保证车轮从车上拆下后,方能松动轮辋螺栓。

2.5.8.3  观光车辆

(1)每个座位上应当配备安全带,并且满足GB 28709—2012《非公路旅游观光车  座椅安全带及其固定器》的要求;

(2)应当为每位乘客设置扶手或者拉手,位于两侧面扶手或者拉手距离座垫的上平面高度不低于180mm

(3)应当在观光车辆侧面的乘客上下车出入口处设置护栏、侧围、护链等安全防护装置,并且在车辆运行时,处于完好状态

(4)应当为与运行方向相反布置的、位于观光车辆最后部的乘客,设置安全护栏或者侧围等安全防护装置;

(5)顶棚蒙皮优先选用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应预埋金属骨架

(6)观光列车上应当设置视频监控装置,能清晰监测到车内乘客、道路及周边环境,视频存储时间不应少于72小时;

(7)观光列车的最后一节车厢内,应当设置安全员专用座椅,并且设置安全员与驾驶人员有效沟通的装置;

(8)观光列车的牵引连接装置上,应当设置防止观光列车在行驶中因振动和撞击而使连接脱开的安全装置;

(9)观光列车的牵引车头、车厢的所有连接部位,应当设置当牵引连接失效后的二次保护装置;

(10)观光列车车厢与牵引车头意外脱离后,车厢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头的制动仍应有效。

2.6 防爆功能要求  

(1)具有防爆功能的叉车应当满足GB 19854-2018《爆炸性环境用工业车辆防爆技术通则》、GB/T 26950.1-2011《防爆工业车辆  1部分:蓄电池工业车辆》、GB/T 26950.2-2015《防爆工业车辆  2部分:内燃工业车辆》的要求;

(2)具有防爆功能的叉车应当在使用维护说明书中提供相关使用和维护说明及注意事项;

(3)具有防爆功能的叉车,安装的内燃机应当符合GB 20800.1-2006《爆炸性环境用往复式内燃机防爆技术通则  1部分:可燃性气体和蒸汽环境用II类内燃机》、GB 20800.2-2006《爆炸性环境用往复式内燃机防爆技术通则  2部分:可燃性粉尘环境用II类内燃机》;

(4)具有防爆功能的叉车,其电气设备和元件的选用应当符合相应防爆级别的要求,并且符合GB 3836.1-2010《爆炸性环境  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和GB 19854-2018《爆炸性环境用工业车辆防爆技术通则》的要求;在可燃性粉尘环境中使用的防爆叉车,其电气设备和元件的选用应当符合相应防爆级别的要求,还需要满足GB 12476.1-2013《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并且使用带有防爆认证及防爆标志的部件。

(5)具有防爆功能的叉车,应当具有机械防爆的功能,接触、可能接触地面或者载荷的工作装置的所有表面都不能产生火花,所用材料应当使用铜、铜锌合金、不锈钢等,或者用非金属材料(例如橡胶或者塑料)包覆;

(6)具有防爆功能的叉车,应当满足GB 198542018《爆炸性环境用工业车辆防爆技术通则》中关于热表面、机械火花机械间隙、蓄电池、电气设备和电气安装的要求。


      全文下载链接:《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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