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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发布《关于加强三(四)轮车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明确禁止生产、拼装、改装、销售非法机动三(四)轮车

文章录入:华道顾问   文章来源:大众日报   添加时间:2018/8/9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四)轮车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生产、拼装、改装、销售非法机动三(四)轮车。违反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没收成品及配件,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至五倍罚款;有营业执照的,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禁止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三(四)轮车上路行驶。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罚款。对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三(四)轮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款,可并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禁止加装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改装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路行驶。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车辆。
      禁止利用机动三(四)轮车从事客运经营。违反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查处。
      禁止利用机动三(四)轮车非法摆摊设点经营。违反规定的,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禁行范围扩大至二环路以内及重点区域周边的道路。
      2020年8月1日起,城市建成区内禁行三轮车。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同时,实施过渡期措施。对用于保障民生及公共服务的机动三(四)轮车给予一年过渡期。过渡期内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现有车辆规范管理措施,报市政府核准后可上路行驶。但是,不得在三轮车禁行道路行驶。过渡期满后,对非法机动三(四)轮车一律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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